医院采购主任因吃药品回扣终审被判10年

2014年08月16日13:00  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

  法制晚报讯(记者 王巍) 利用医院进药流程漏洞,北京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原采购主任通过采购“急需”药品,避开监管获取药品回扣28万余元(本报曾报道)。记者今日获悉,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立有期徒刑10年。

  据检方指控,2010年至2013年间,王立利用职务便利,为本院外科主任张爱民及多名医药产品销售代表朱小华、赵建辉(均另案处理)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并收受贿赂28万余元。

  43岁的王立大专毕业后进入昌平妇幼保健院库房工作,两年后被调到药房。

  2008年,医院成立采购办,她担任主任,负责为该院采购药品。

  2009年底、2010年初政府药品采购“网上平台”正式启用后,医院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网上平台购进。医院进药需要填写购药申请单,相关人员签字、审批,购入新药需要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确认。

  王立供述,“需要紧急用药除外,比如刚好有一个大出血病人需要的某种药医院没有,科室主任会口头要求采购办马上购买,我们会去附近医院或者药店购买。这种情况不要求科室主任补新药购入单,也不需要药事委员会确认。”

  王立说,这使得一些并不在网上平台的药品有了进入医院的渠道,即科室主任点名购药。

  2010年,外科主任和门诊部主任、药事委员会委员张爱民找到王立,希望可以从他熟悉的医药公司进药。王立在选择其指定的医药公司进药后,张爱民按每单一两千元的价格,先后给王立2万余元回扣。

  此外,王立还接受多名医药代表的回扣。其中王立先后收受代理阿奇霉素分散片、产后逐淤片等药物的赵某给予的好处费25万余元。

 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立有期徒刑10年。王立不服上诉,她称进药需经院领导审批,她虽然收受了钱款,但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,请求二审法院改判。

  一中院二审认为,王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其在进药时是否最终需经院领导审批同意,不影响对王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,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
(原标题:吃药品回扣 主任终审判10年)

文章关键词: 药品回扣 药品采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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